2005年1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性贿赂”该提
郭松民

  近年来,由于在连续曝光的腐败大案中,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“性贿赂”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,因此在要不要把“性贿赂”列为刑法罪名的问题上,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。在我看来,要摆脱这一困境,出路不在于把“性贿赂”纳入刑法,而在于要专门为国家公职人员度身定做一部制约他们道德的法律——《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》。
  对官员个人来说,由于接受“性贿赂”往往是走向更大犯罪的第一步,如果在这时由于人大或检察机关的介入而在仕途上“突然死亡”,那么还可以继续做一个平民百姓。但如果这一步错过了,那么随后的更大犯罪就有可能无法使自己免于牢狱之灾,甚至“失其寿”。